3、验收监测工作按《办法》规定进行。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附本表后面一并报送。
4、本表一式五份,经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分送地方环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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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内容较多表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另添纸填写,附在本表的后面,但应在原表格中应注明“见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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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四、表五由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等填写,其余由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填写。
1、此验收报告表是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
2、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应在环保工程(设施)验收前一个月按本表要求填好,报送负责验收的环保主管部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