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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思怀至 木梓公路(京屋作业区进港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3-06 18:57:5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2-450803-04-01-979650)。该项目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思怀村,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为旧路改扩建工程,全长2162.244m,路面宽8米,路基宽10米。项目起于瓦塘镇思怀村东侧现状A43县道支线,路线总体自西南向东北布线,沿地形展线,终点连接贵港港中心港区京屋作业区,起点坐标东经109°33′10.442″,北纬22°51′5.376,终点坐标东经109°33′30.912″,北纬22°51′58.291″。项目全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项目总投资32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9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2.8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获得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重新立项的批复以及贵港市港南区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要建阻挡围栏,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施工散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和物料加湿,材料堆放采取遮蔽挡风措施,要按照边堆存、边覆盖的方式避免扬尘。建筑施工要使用商品预拌混凝土和商品沥青,在易产生扬尘作业时段、作业环节加强洒水频次,对靠近居民区等保护目标的路段增加洒水次数,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场地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布设,地表径流水须经截排水沟汇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作场地洒水降尘,施工废水设置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机械冲洗和施工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临时三级化粪池处理做农肥使用,不得外排;定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对施工机械漏油采取一定的预防与管理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油污污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或采取其他减振降噪、相对固定的施工机械应尽量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点、在高噪声机械四周处设置活动室声屏障等有效措施降低建筑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项目运营期间,采取在敏感点路段设置减速、禁鸣标识、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环境影响,确保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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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照要求分类收集,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要进行综合利用。对路基废弃土石方,应及时清运至项目设计中确定的消纳场,严禁乱堆、乱倒垃圾和固体废弃物。

  (五)运营期严格执行汽车尾气排放检查制度,限制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增加路边植树绿化,改善道路沿线大气环境。并定期检查清理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六)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品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警示标志等。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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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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