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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一家IPO企业终止审核!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信息披露及执业质量存疑!

时间:2023-10-09 09:43:28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2023年9月27日,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部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同时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现行法律规定、行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认为自身拥有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

  (3)发行人认为自身仅存在“业务区域性特征明显,省外市场有待开拓”及“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两项竞争劣势。

  (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发行人技术团队是国内最早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团队之一”“竞争优势明显”“公司在技术创新、项目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5)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等部分存在“国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支持力度将会加大”等表述。

  (1)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实施时间较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避免简单重述行业共性法律法规政策。

  (2)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或重大挑战,并进一步提示相关政策风险。

  (3)说明“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是否为发行人独有优势或优势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如否请删除或修改相关表述。

  (4)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从主营业务服务的业务链、具体架构、相关对比参数等方面运用图表结合数据,补充披露反映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的相关最新市场数据,详细说明竞争劣势披露的完整性。

  (5)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删除可能存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性质的表述,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全面完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执业质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2023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回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

  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将持续受到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若公司无法有效应对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则短期内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环保监管力度等因素的影响,江苏省环保市场空间和需求相对较大,且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受人员数量和资金的限制,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江苏省及周边区域的业务开拓,因此收入主要来源于江苏省内。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于江苏省内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54%、89.05%、97.05%和 97.74%,存在一定的区域性特征。虽然公司在江苏省内竞争地位显著,并在省外拓展了一批客户和项目,但如果公司不能继续在江苏省内保持竞争优势或有效拓展省外业务,可能将会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江淼路 88号腾飞大厦 A 座 23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文化广场 A座;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研创园江淼路 88 号腾飞大厦A 座 23 层

  公司定位为专业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致力于为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态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全业务链服务,主要业务为环境技术服务,并以此为依托,逐步拓展至环境工程服务和环保设备集成业务等领域,逐步打造“一体两翼”的发展态势。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新需求,有效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治理具体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公司环境技术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建设项目环评、环境调查与鉴定、环境规划类服务、监理、运维及环保管家等服务;环境工程服务主要为客户提供污染防治及环境修复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运维服务以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环保设备集成业务主要通过专业分析与论证,统筹搭建环境管理与监控预警体系,提升客户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完善全流程监控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环保解决方案。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吴海锁直接持有公司 16.26%股权,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为巩固吴海锁实际控制人地位,严彬、吴伟、谢祥峰、王向华、崔小爱、李延、王彧、邓林、高鸣、李小路、、罗晓云和谢飞共13名股东于2020年先后与吴海锁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将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含协议签订时持有的股份及委托期限内增加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吴海锁行使,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36 个月止;2023 年 7 月,吴海锁与李冰、吴云波、田爱军、吴剑 4 名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在协议有效期内,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以吴海锁的意见为准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60 个月止。因此吴海锁合计控制公司 85.89%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海锁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二级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国家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江苏省“333 工程”二层次人才、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获聘为江苏省产业教授、南京大学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江苏省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副主席,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源环境学科组专家,南京市江北新区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委员。吴海锁先生作为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研究的学科带头人,先后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1 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4 项,二等奖 3 项,三等奖 3 项。1988 年 12 月至 2000 年 10 月,历任江苏省环境经济技术国际合作中心(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工程技术部主任、中心副主任;2000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历任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院长;2016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3 月至今,任苏环院董事长兼总经理。

  (1)在我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的背景下,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下属公司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 94 名职工辞职后出资组建发行人,并将环评资质转至发行人。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分为环境技术服务、环境工程服务和环保设备集成业务三类,但发行人未详细披露具体细分业务相关内容。发行人相关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签署或政府批复。

  (3)环境技术服务及环保设备集成业务流程图显示发行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均需开展“专家咨询”“专家审核”“专家复核”“专家验收”等过程。

  (4)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扣非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低于 2020 年度。

  (5)发行人 2020-2021 年营业收入规模均低于上述可比公司。2020 年我国环境服务行业营业收入增速较 2019 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1)说明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下属公司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将环评资质转至发行人的主要过程、是否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环评资质转让涉及的对价支付、业务承接等方面的情况,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结合流程图关键节点及各类细分业务具体项目案例,分不同业务详细披露发行人为客户的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详细服务过程、服务周期、应用场景、成果形式、收费标准及客户确认条件等的具体情况和效果,业务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在业务中的具体表现。

  (3)披露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各项服务项目过程中协助客户取得政府批复对应的具体审批环节、审批流程、审批通过条件及有权部门情况,发行人在协助客户获取相关政府批复过程中的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依据,如相关客户未获取政府批复,发行人是否退费、是否发生过相关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获取、业绩规模、持续经营是否严重依赖原任职单位或其主管机关。

  (4)披露发行人各细分业务模式发展变化过程、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模式情况,并说明公司相关业务模式是否成熟、稳定。

  (5)说明开展环境技术服务及环保设备集成业务过程中相关涉及专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专家是否为发行人员工、专家背景、专家人数是否充足,发行人开展相关业务是否严重依赖相关专家工作,相关专家与发行人之间责任承担约定情况。

  (6)结合 2021 年、2022 年扣非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低于 2020 年度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稳定性。

  (7)说明在发行人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下,发行人认为自身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具体依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市场空间,我国环境服务行业营业收入短期内是否存在较大不利变化风险。

  (1)报告期前发行人存在通过办公室主任谢祥峰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奖金、报销费用及收支备用金的情形。截至 2020 年初的个人卡银行余额 6.14 万元,已于 2020 年 6 月归还至公司账户;截至 2020 年初的备用金余额 93.55 万元,员工借款余额 28.00 万元,合计 121.55 万元已由相关员工于 2020 年 6 月偿还至公司账户,相关个人卡亦随后全部注销完毕。2020 年 6 月个人卡注销后未再发生类似情形。

  (2)2019 年,发行人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后已经积极整改,截至报告期初已经清偿全部本金,相关利息已于 2020 年 5 月付清。

  (1)说明上述资金拆借是否履行公司内部程序,说明发行人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性。

  (2)说明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金额、本息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3)进一步说明针对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的整改情况,后续加强财务内控管理相关制度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相关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部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同时发行人未充分披露现行法律规定、行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认为自身拥有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

  (3)发行人认为自身仅存在“业务区域性特征明显,省外市场有待开拓”及“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两项竞争劣势。

  (4)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发行人技术团队是国内最早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团队之一”“竞争优势明显”“公司在技术创新、项目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

  (5)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等部分存在“国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支持力度将会加大”等表述。

  (1)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实施时间较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避免简单重述行业共性法律法规政策。

  (2)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或重大挑战,并进一步提示相关政策风险。

  (3)说明“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是否为发行人独有优势或优势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如否请删除或修改相关表述。

  (4)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从主营业务服务的业务链、具体架构、相关对比参数等方面运用图表结合数据,补充披露反映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的相关最新市场数据,详细说明竞争劣势披露的完整性。

  (5)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删除可能存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性质的表述,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具体内容。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全面完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执业质量。

  一、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实施时间较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避免简单重述行业共性法律法规政策

  发行人已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实施时间较早、与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二、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或重大挑战,并进一步提示相关政策风险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部分、“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部分和“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之“(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的主要影响”部分补充披露如下风险提示:

  “相关法规、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取得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环境工程专项乙级)、《司法鉴定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证书》等业务经营资质。但仍不能排除因政策、法规重大变化导致现有资质无法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风险以及现有资质无法续期或被取消资质的风险,将给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正式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若未来国家对于环境服务业企业资质政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或放开,则行业内企业数量可能迎来迅速增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份额受到冲击的风险。

  公司定位为专业生态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态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全业务链服务,若未来发行人业务链任何环节相关的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给公司现有的业务模式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甚至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三、说明“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是否为发行人独有优势或优势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如否请删除或修改相关表述虽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业务管理制度和文件质量控制制度,但相关质量控制制度非发行人独有,因此已删除相关表述。

  四、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从主营业务服务的业务链、具体架构、相关对比参数等方面运用图表结合数据,补充披露反映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的相关最新市场数据,详细说明竞争劣势披露的完整性

  发行人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之“(三)所属细分行业的技术水平及特点、进入本行业主要壁垒、行业发展态势、面临机遇与风险、行业周期性特征,以及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上、下业之间的关联性”部分补充更新了行业收入变化历史情况及预测数据。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之“(四)所属细分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主要企业,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部分更新了市场竞争格局最新数据,补充披露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收入结构、业务内容、经营模式、核心技术、市场地位、行业排名、竞争优劣势等方面的差异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竞争状况”之“(四)所属细分行业竞争格局、行业内主要企业,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部分补充披露如下竞争劣势:

  发行人定位为专业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但报告期内与环境技术服务相比,环境工程服务、环保设备集成业务收入占比较低,且环境工程服务收入波动较大,发行人环境工程服务、环保设备集成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团队建设、引进先进专业设备,以实现差异化竞争。

  发行人现有的专业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数量规模相对较小,需进一步扩充专业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等,切实提升检测服务能力。

  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发行人亟需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扩充人才队伍、购置先进设备,进一步深化业务的多元化布局。”

  五、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删除可能存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性质的表述,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具体内容

  发行人已修改或删除关于“行业领先”、“全国领先”、“竞争优势明显”、“发行人技术团队是国内最早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团队之一”等可能存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性质的表述,并删除风险因素中关于有利因素的内容。

  1、对发行人主要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根据与发行人业务相关性对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

  2、查阅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的政策风险;

  4、取得并查阅最新行业研究报告,取得分析行业竞争状况、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劣势的相关最新市场数据;进一步分析发行人竞争劣势;

  5、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全面梳理并删除可能存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性质的表述,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因素的具体内容。

  1、发行人已删除招股说明书中实施时间较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联性较弱的相关法规政策,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补充披露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

  3、发行人已删除“高效的运营管理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的竞争优势”相关内容;

  5、发行人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修改了招股说明书相关表述和内容。

  郑重声明:本号“企业上市”位于北京,旗下仅此一家公众号,和其他地域的微信公众号/网站没有任何关系。我们从未主动联系企业进行商务合作。一切以“企业上市”主动联系的,均非本人所为。

  2023年9月27日,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 22.关于信息披露及执业质量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部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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