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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行政许可事项

时间:2023-02-04 09:33:25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投资代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投资代码)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环评机构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不得由环评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65 号)、《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4]953号)

  2.有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6.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7.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4]953号)“一、严格许可证审批”“(一)按照许可权限,实施分级管理。凡属省级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经所在地市或省直管县环保局审查同意,向省厅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相关行政调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附”要求。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2.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能力证明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3.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本

  1.《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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