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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手机网页版登录入口绿化工程验收办法十篇

时间:2024-01-11 13:27:0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1、负责集镇中心范围内的绿化工程的实施,负责绿化种植过程的质量监管和沿线、负责集镇中心范围内绿化工程合同期内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及时除草、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及时更换未成活的苗木,保证补栽成活,确保景观效果。

  1、负责集镇中心之外以及集镇内涉及市农林局、园林局所属绿化工程的实施,负责绿化种植过程的质量监管和沿线、负责集镇中心之外以及集镇内涉及市农林局、园林局所属绿化工程合同期内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及时除草、浇水、修剪等养护工作,及时更换未成活的苗木,保证补栽成活,确保景观效果。

  1、配合绿化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监察室、财政所、城管执法中队等部门对已竣工的绿化工程进行第一次竣工验收。

  2、配合绿化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监察室、财政所、城管执法中队、爱卫办等部门对绿化工程二年养护期的第二次养护验收,验收通过后绿化工程移交爱卫办落实长效管护。

  3、严格把关绿化工程的验收和交接质量,要确保花木生长良好,无杂草,无缺棵、无病虫害,绿化品种、规格、数量,并与合同内容相符。

  4、主动沟通信息,因城镇建设等需要对建成绿地进行苗木搬迁或改造调整的,资产办应提前通知爱卫办进行相应对接。

  1、对任何个人和单位损坏绿化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并视情况联合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凭资产办的书面通知方可同意实施。

  2、对未及时除草、修剪、缺苗,影响景观的绿化现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立即整改,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2、负责对绿化长效管护承包方管护质量的日常考核,督促承包方加强对绿化的保护、排水、抗旱、松土除草、季节施肥、绿化修剪、防护设施、草地坪的管护、病虫害防治等,确保镇区绿化管护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十八湾环太湖公路(民福加油站至闾江口段)沿山一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区绿化委员会为上述七大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主体,其中隐秀路小游园工程由区城管局负责实施,其余重点工程由区农林局负责实施。相关实施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市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招投标,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顺利通过市级验收。重点工程竣工后,由区绿化委员会协调工程养护移交等相关事宜。

  20*年绿色*重点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前期补偿费用(包括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拆迁费用等)、绿化工程费用、工程辅助费用(包括工程设计、监理、验收、审核、招投标、项目审批、工程管理等费用)、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后期养护费用等五个方面。

  1、环太湖公路高速封闭段绿色通道、342省道绿色通道、亮河湾湖滨湿地等三大工程的资金分担办法为:市、区承担绿化工程费用、工程辅助费用以及50%的土地流转费用;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承担前期补偿费用、后期养护费用以及50%的土地流转费用。

  2、贡湖水源保护区生态林工程的资金分担办法为:市、区承担工程辅助费用、土地流转费用以及50%的绿化工程费用;太湖山水城旅游度假区承担前期补偿费用、后期养护费用以及50%的绿化工程费用。

  3、环太湖生态防护林工程的资金分担办法为:市、区承担绿化工程费用(其中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绿化工程费用由度假区负责承担,市、区给予每亩4000元的补贴)、工程辅助费用以及50%的土地流转费用;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承担前期补偿费用、后期养护费用以及50%的土地流转费用。

  4、十八湾环太湖公路(民福加油站至闾江口段)沿山一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分担办法为:市、区承担前期补偿费用、绿化工程费用以及工程辅助费用;相关镇(开发区、街道)承担土地流转费用以及后期养护费用。

  1、工程辅助费用:涉及市、区承担的费用,待工程预算经市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至相关实施单位。

  (一)指导思想:坚持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民参与,按照“大通道、宽林带、多树种、高标准”的要求,以城镇面山、村庄绿化为依托,以生态建设为主,兼顾经济效益为辅,突出公路、铁路、河流沿线绿化重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力推进全县绿色通道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县级政府主导,各单位、企业共同参与。二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三是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突出特色。四是坚持以生态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为辅。五是坚持谁造林,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20__年至20__年,全面完成国道324线,省道以马线、师弥线条县乡公路的绿化工作,形成点、带、网、片、乔、灌、花、草融为一体,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化长廊。通过绿色通道建设,使通道沿线成为固土保水的生态线,环境优美的风景线,调整种植结构的致富线和展示__风采的形象线。

  (一)时间要求。20__年夏季实施,20__年补植,20__年检查验收。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国道两侧边沟以外耕地5米、非耕地10—30米,每侧造林不少于3行;县乡道路绿化带不得少于3米,每侧造林不少于3行;乡村公路因地制宜种植行道树。

  (三)科学规划。绿色通道工程应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和“坚持分级负责、绿化与当地经济相结合、绿化与当地树种相结合”的原则,由县交通局统一规划,各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在农田较多路段,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兼顾农民利益,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尽可能配置名特优经济林树种,以增加农民收入。

  (四)树种选择。国道324线以大树华山松、川滇桤木为主;省道以马线以芭蕉、酸枣、喜树为主,省道师弥线以华山松、杨树为主;县道以核桃、藏柏、川滇桤木为主。乡道树种由各乡(镇)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绿化苗木苗高不低于1.5米。

  (五)创新机制,多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绿色通道的用地规划要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绿化用地要与工程用地统一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现有道路未达到绿化技术标准需扩建的绿化用地,由当地政府多形式解决。各乡(镇)要抓住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坚持“合法、自愿、有偿”原则,耕地内以经济林木为主的,适当给予补助,积极引导农民种植经济林果,建设绿色通道。

  (六)注重质量,加强管理。为确保公路绿色通道建设质量和进度,严格实行绿色通道建设设计方案审查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实施全过程的绿化工程监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报告,县绿色通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建设和验收后,各乡(镇)要做好涉及植树农户的思想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有力措施,探索和建立加强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绿色通道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坚持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国道、省、县、乡道路绿化资金由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必须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整个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概算。具体筹措渠道为:一是绿化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办法,县林业局要尽量整合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林业产业发展项目等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城周绿化和绿色通道工程建设。二是在上述区域就近划定基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收缴绿化资金。为保证项目实施,今年按全县在职职工每人50元,副科以上干部(含副主任科员)每人100元,县处级领导干部每人200元的标准收取绿化费。具体收取办法为:各乡镇按区域对辖区内的在职职工 统一进行收缴,并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用于公路绿化;县直各单位负责收取本单位职工的绿化费,然后统一交入县财政,县财政局要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三是县交通局负责向上级争取绿化资金30万元。同时,结合绿化苗木基地建设,鼓励苗木生产企业在道路两侧建设绿化苗木基地。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县人民政府成立绿色通道建设领导小组,县长徐宏波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杨金能和副县长海建才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且环保局、县农业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到林业局局长钟楠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抽调,主要负责绿色通道建设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绿色通道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绿色通道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对口、责任明确、齐抓共管强有力的运转机制。

  作者简介:张伏忠(1968―),男,江苏宿迁人,工程师,主要从事园林绿化工作。

  淮安市自从2007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以来,通过营造广大市民群众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植绿兴绿,走出了一条节约型、生态型的创建之路,取得了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为35.1%和38.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12m 的丰硕成果。2008年9月,该市被国家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家园”已成为该市一张靓丽的名片。

  近年来,淮安市市区住宅小区绿化建设水平逐步提高,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施1个单位、2个居住区的绿化完善提升示范工程。同时,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竞赛评比活动,先后有书香华庭、浦东花园、富丽花园等40个居住区被命名为省、市级园林式居住区。今年红豆美墅、淮海第一城、香格里拉国际花园等7个居住区积极申报了第7批省级园林式居住区的评选工作。总体来说,住宅小区的绿化景观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园林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绿化看作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配套项目,规划设计时为了节约费用,选择低资质的或无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时要求投入经费控制,铺点草坪,栽点树就完成了方案设计,从源头造成了小区后期绿化质量不高。

  一个好的绿化工程,不仅要有好的设计方案,还要有规范的、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和有责任心的绿化监理单位的共同参与。有的房产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不高,选择施工队伍时采取低价中标,很多低资质的甚至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绿化施工,造成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甚至有些企业对设计图纸都看不懂,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同时缺乏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一些小区物管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擅自改变了部分规划绿地使用性质。如摆摊设亭,建存车棚、停车场等,绿地成了被随意挤占的对象。物管企业对绿化管理养护的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对随意折枝、摘花、伐树和车辆碾压绿地等行为,手段缺失,无形中助长了侵占、蚕食、破坏绿地的行为;对“五乱”束手无策(绿地内乱停车、乱堆物、乱搭建、乱开门、乱晾晒)。

  在小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由于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建设过程中的绿化苗木的质量、工序的处理等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一旦小区配套绿化整体格局确定后,在后期绿化验收时,有些隐蔽工程,如建筑垃圾土清除更换种植土等,无法验收,对于质量较差的苗木种植,即使经过整改,其效果也是不甚理想。

  为规范小区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除强化开发企业责任意识和精品意识外,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居住区绿化建设的水平与档次十分必要。要强化监管职责,应把好“五关”,即“方案设计关、过程监管关、竣工验收关、交付备案关、养护管理关”。

  (1)优选设计方案。开发企业要舍得设计经费的投入,选聘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设计单位参与小区绿化方案的设计,组织好方案评审论证。规划设计要融合“自然化、生态化、人性化”的设计理念,科学运用植物造景手法,注重绿化布局的层次、风格与建筑物之间的相互辉映,提高小区的园林规划设计水平,打造高质量的自然生态环境。

  (2)确保符合规范。在方案设计环节,园林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及绿化方案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江苏省单位居住区绿化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小区的绿化用地指标及绿化质量,从源头上把好绿化关。

  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开工前,须办理配套绿化施工过程监管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与的管理会议,明确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施工用地范围与配套绿化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工期等相关要求。绿化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苗木规格、施工材料、种植土土质、地形整理、回填厚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

  (1)严格竣工验收申请。今后凡未办理配套绿化施工过程监管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将不予以竣工验收。

  (2)严格验收标准。居住区绿化建成后,由园林部门对居住区绿化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应检查居住区绿化用地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及小区苗木配置、规格、数量以及配套设施是否按审查设计方案施工,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接受社会监督。工程结束后,由园林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进行公示,对于名不副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要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项目广告宣传中有关绿化景观的内容和绿化景观的建设标准要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视同要约写进购房合同。住宅小区坚持整体验收整体交付的原则,凡是绿化未经验收合格的或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交付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过去由于管养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部分小区绿化 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为了避免此现象发生,在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房屋交付后绿化管理养护的责任。开发企业将绿化移交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要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绿化管养机制,参考园林绿化养护考核标准实行养护考核制度,加强各项养护措施,确保居住区绿化品质。

  [1] 辛转霞,王文博,刘珍珠.居住小区绿化初探[J].西北林学院学报,2004(3):31~32.

  2012年3月《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使河北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发展之路。《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同时在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办法》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诚信、重质量、重细节。

  园林工程施工往往涉及内容多,如绿化栽植、园路、假山、给排水、造地型等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交叉作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应根据注意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注重细节。企业工程中标后,首先组建现场施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筹管理。对于小型的园林工程,采用直线式的组织形式,整个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实行垂直领导,统一指挥。由公司下属分公司组建施工项目部,分公司经理即为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分公司下设多个施工队。这种形式适用于小型的园林工程。其特点是施工项目部相对稳定,任务下达后,很快即可运转,工作易于协调,而且职责明确,职能专一易于实现一元化领导,但不能适应大型项目管理的需要。对于大型综合园林工程,适合矩阵制,施工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可由企业各职能部门中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从而使多个项目与各职能部门有机结合。该形式的特点是不同部门专业人员汇集在一个施工项目部内,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员的作用,集思广益,密切合作,有利于工程施工难题的解决。矩阵制中的每个成员虽然接受双重领导,但是强调施工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有利于目标实现;可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使施工项目部具有弹性;发挥职能部门的纵向优势的同时,可发挥项目部的横向优势,使决策问题集中,管理效率高;企业各职能部门保持稳定,施工项目部随项目施工完毕而结束,是临时性的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在施工项目结束后,便回到原来的职能部门,有利于施工项目部的优化组合和动态管理。

  园林绿化企业特别要注意加强工程项目部对施工成本控制。施工项目成本主要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主要由种植土方费、工程苗木费、种植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及其他直接费组成;间接成本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行政工具使用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金和劳动保护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等。要以施工图预算控制成本支出、控制项目施工成本的费用。同时要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成本核算,坚持抓好先算后干,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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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操作方法:每项工程任务到手,在设计交完底图纸会审后,项目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工长,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要求,共同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以周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工期,使各级控制点正点到达,这样可以选择最佳施工方法,合理安排劳力,避免出现有事没人做、缺乏劳动力现象,或有人没事做的窝工现象,从而保证工期按期或提前完工。工程能提前完工,本身就减少了工程中一系列的施工管理费用。预算员完成整个工程施工预算和工料分析的基础上,再按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或按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并下达定额任务单,经项目负责人核实签字交会计、保管员、材料中、工长各一份,定额任务单必须明确完成该工程量所需定额工日、应耗材料规格种类及数量。材料员根据工料分析表、材料汇总单和定额任务单有计划地采购,保证工地用料需要,大批量的材料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会计、预算员、材料员共同把关,共同签订合同,坚持出厂价采购,并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送货,尽量减少库存,避免资金积压。材料进库存时,要由材料员、保管员、工长、质检员共同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办理入库存手续,材料的领用由工长同意后,使用人员方可凭出库存单签字领用,保管员应严格按任务单限额领料。如出现材料需用量大于任务单用量时,要经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工长查明原因后,补单并审批后方可发放,每月终了或部分项工程结束,保管员要将材料消耗表与任务单一并交财务,如出现出库数大于任务单定额数,由保管员负责赔偿,严惩的调离或开除。对于任务单下达的定额工日,由工长或班排长按工程量下达到个人,并且施工现场谁施工谁清理,保持文明整洁,浪费的要处罚。

  标准:按照环卫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居住区国家设计规范)

  6、水、暖、电、气、通讯等配套验收项目:水、暖、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备

  (八)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且不存在违章建筑;未对项目周边造成破坏;或者是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环境不存在有安全隐患:

  (九)对项目周边未造成破坏;或破坏但经过整治环境已恢复或美化,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环境不存在有安全隐患,配套相关社区用房。

  监理科负责将各部门验收意见汇总并报局领导审批,对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核发《**市房地产开发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并于3日内报市开发局备案。

  开发企业将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到**区行政服务大厅(鞍山二路48号)建管局窗口审核。

  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兼具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㈤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四条新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接受市城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市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㈣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7%;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第八条城市的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九条鼓励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或植草砖面积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折算比例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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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少于1米,绿地率按100%计算;

  ㈡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少于1米,绿地率按30%折算;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管部门参与联审。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市城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指易地绿化费由市城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收取,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不按变更后的图纸施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绿化工程交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将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施工合同、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以及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等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及时施工,绿化工程应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对未能按原批准绿化规划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责令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绿化施工队伍,尽快实施。

  第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管理和群众养护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情形确定管理单位: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属前期物业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小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

  ㈥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因管理单位养护管理不善造成绿化苗木死亡缺株或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植或修复。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绿地认养活动,向社会公示认养项目。认养人(单位或个人)自愿认养的,可以向市城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合同应当包括认养人为城市绿化种植、养护和管理等活动提供费用或劳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需占用绿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市城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㈠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批;

  ㈡超过第㈠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管部门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敷设通讯、电力、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管线,应尽量避让城市绿化,确实无法避让的,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2日内报告市城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市城管部门调查立档,作出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管护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对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由市城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绿化专业队伍组织实施;申请迁移的单位支付移植费用,落实后期管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引进时报市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栽种。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或者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前款所指罚款限额,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从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市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道路绿化:基本思路是“路修到那里,树栽到那里,有路必有树,有树必成荫”。今春栽植树木的道路有7条,全长34.8公里。

  7、沣河河堤西岸,沿堤岸向外延伸30米,栽植长度为2200米,株行距3×3米,成片带状栽植。

  (二)渠道绿化:为了加快我区塬上“三横一纵”的农田防护林网的建设,改变以往渠道荒芜现状,结合绿化产权改革,今年春季要全面完成四条渠道全长30.7公里的绿化任务。

  1、东三支渠,全长11.4公里,“品”字形双行栽植,株距4米,行距2米。

  (三)绿色家园建设:绿色家园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市要求,今年我区全年要完成绿色家园建设12个村,分别是马庄镇的克仕村、白鹤村、小秩村,双照镇小寨村、夏家寨村、陈村、赵北村、庞西村、庞南刘村,钓台办马家庄村、东江渡村,古渡办的永安堡村。

  (一)准备阶段:3月6日—10日。区、有关镇办召开春季植树造林工作动员会,宣传动员,落实地块,做好造林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11日—31日。各镇办组织人员做好挖抗、栽植、浇水、涂白工作,落实管护责任;区农林局负责提供绿化苗木。

  (三)验收评比阶段:4月1日—5日。区政府组织对今春植树造林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评比、总结。

  (一)广泛宣传、形成共识。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和绿色家园建设是构建“绿色秦都”、“生态和谐秦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要把舆论宣传作为推动工作的先导,大力宣传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和绿色家园建设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以及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努力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绿化意识,增强参与建设美好家园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措施、狠抓质量。一要明确责任。为了认真贯彻省市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区政府与各镇办签订《2008年植树造林工作责任书》,各镇办也要与有关村、组或施工队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任务落在实处。二要加强指导。区农林局要抽调专人派驻到各镇办,加强对道路绿化、渠道绿化和绿色家园示范村绿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指导和检查,进一步提高苗木成活率及保存率。三要突出三个“早”字。即:早安排,狠抓造林整地,将80%的栽植路段整理成待栽状态;早栽植,根据具体路段情况,要求坑挖到那里树苗供应到那里,坑不合格不供苗,以确保栽植质量;早灌水,各镇办要抽调专人,对新栽植的树苗及时进行灌水,全程跟踪检查,确保苗木成活率。四要严把四关。即:严把苗木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苗木,实行现场验收;严把栽植质量关,栽植不合格的坚决要求返工重栽;严把灌水关;严把检查验收关。五要落实管护责任。为了提高栽植的成活率,各镇办要落实每条路段的护林员,明确管护责任及考核奖罚办法,从而确保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提高造林质量,顺利完成今年的植树造林任务。

  (三)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坚持“造管并重、一栽就管”的原则,全面落实“谁栽植、谁管护、谁投资、谁受益”的林改政策,巩固绿化造林成果。对今春绿化的11条渠路,各有关镇办要及时明晰林木产权,核发林权证书,确立承包者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实现“树定根、林定权、人定心”的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经营主体参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今年春季植树造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标准高。为了确保造林工作顺利开展,区委、区政府已经成立了秦都区2008年春季植树造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邬彬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农林局、交通局、水利局、马庄镇、双照镇、沣东办、钓台办、马泉办、陈杨办、古渡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具体负责今春植树造林的规划设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验收。同时,区上将把今春植树造林情况纳入全年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有造林任务的各有关镇办和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一把手”总负责,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夯实责任,真抓实干,加快造林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有关镇办:负责组织动员辖区群众,做好群众工作,落实栽植地块,按照规划任务要求进行栽植,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区农林局: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协调有关镇办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验收等。

  宝鸡峡咸阳总站:负责东三支、白鹤输水渠、输二支、输三支四条渠道秦都段的绿化。

  今年以来,土地规划建设部在园区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12345”的发展思路,依照高标准、高水平建设的原则,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交办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自20__年1月至今,工业园道路建设工程、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道路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在有序进行,目前正在积极实施物流园、商贸城项目区住宅户的拆迁工作及道路基础设施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土地规划建设部的组织,对园区内黄河路东、西延伸段1300余米进行了设计前的测量准备工作,并委托东营市公路勘测设计院进行了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黄河路东、西延及附属设施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及招投标方案的制作。经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4月30日对黄河路西延376米道路工程进行了招标工作。按照计划,施工单位5月10日开始施工。目前,黄河路西延工程的预埋管、路面工程、沿路路灯电缆的埋设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进行道路人行道的铺设工作。

  同时,完成了小项目区道路、克其其村道路的规划、测量、设计。此项工作已得到交通部门的认可,并审批通过,县交通局和计划局正在准备招投标工作。目前,此项工程基础部分已完工,下一步将完成沿路预埋管、路面水泥稳定层、油面的处理工作。

  南疆齐鲁工业园内绿化带土方工程已竣工,但经过一冬天的沉降,有部分地块不能满足绿化用地的要求。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土地规划建设部组织施工队伍,对不能满足绿化用地要求的地块再次进行土方施工,确保了园区绿化工程按期完工。同时对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地块进行土方的再次整平。随着园区招商引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加大,土地规划建设部组织施工队伍,对黄河路西延段两侧、沂蒙路两侧的低洼地段进行了土方的回填工作。同时,将小项目区道路以南的高地进行挖方,进一步扩大了园区可利用土地面积的数量,为下一步招商引资企业的开工建设奠定了基础。

  到目前为止,道路绿化工程已基本竣工,现在长4300米(除去昆仑路绿化带未拆迁道路300米)的道路苗木种植工作、各平交路口处的绿化造型及绿化带整平工作现已完工,绿化工程共种植苗木3100余棵。依照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管委会领导研究决定,对园区道路绿化带草坪进行延伸,截至目前,草坪延伸面积已达9700平方米。苗木、景观及草坪种植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通过了验收。根据验收提出的整改方案,施工单位对此项工程不足之处进行了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在建企业的管理,确保园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园区规划要求。根据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土地规划建设部对企业新建设的所有建筑进行施工前的图纸审核和验线工作,对于图纸未能通过审批的提出整改措施,保证企业规划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建设要求。施工前对所放施工线进行验线,施工线与已审批通过图纸不相符的一律不准开工,进一步确保企业按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经过与喀什夏巴格乡、帕合太里乡相关领导的协商,解决了中牙线、中陶线、昆仑食品厂电力线路的改道问题,并且及时完成了对线路改道涉及到农民的补偿金发放工作。及时协调电力公司完成了电力线路的改道工作。现园区供电线路直接从中心变接火,园区供电达到专线、制定相关办法,完善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建设部依照《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不断完善园区管理办法,制定《南疆齐鲁工业园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南疆齐鲁工业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三项办法,使园区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园区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

  为加快园区建设,园区通过土地规划建设部的组织,聘请喀什方夏评估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公正、公平、公开的完成园区物流园、商贸城、小项目区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截至目前,房屋评估工作已完成,拆迁工作正在有计划的进行。同时完成了巴仁乡7组在小项目区的大棚和部分已拆迁房屋的赔偿工作。

  8、土地规划建设部组织林业局相关人员,完成巴仁乡16村7组拆迁户房前屋后、疏勒镇1村5组新宅基地的树木登记、补偿统计工作,并对部分已砍伐及需砍伐的树木进行了补偿。

  600米多的道路进行分段,确定每一名环卫人员的责任区域。责任到人,提高了环境清洁质量,确保园区卫生清洁。10、修缮园区道路人行道、污水井工作开始

  根据园区道路实际情况,结合已建道路出现的问题,土地规划建设部主动联系已建道路施工队:喀什农工商建筑安装公司、新疆宝地建筑公司,要求对各自修建道路的人行道、污水井等便于维修的部分进行初次维修,保证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

  土地规划建设部积极与大队相关领导联系,完成了巴仁乡16村、疏勒镇1村20__年度失地农民的登记、补偿统计工作,并及时完成了20__年度固定回报补偿工作。

  土地规划建设部严格按照管委会的部署,积极干好本部室工作,注重与其他个部室的团结协作,遇到问题及时与其他部室沟通,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但由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问题多、经验少,与管委会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剩下的时间里土地规划建设部将努力做好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力度,严格按照相关办法、要求,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园区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继续抓好道路建设工作,抓好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

  做好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对于需要进行维护、修缮基础设施及早明确责任进行维护、修缮。对于工程的验收、道路质保期满验收做好充分的准备,保证园区利益不受到损害。

  第一条 为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水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20xx〕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xx〕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注重规划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通过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强化区域整体治理,并结合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的有机更新,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市内涝。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水务、节约用水、防汛抗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气象、水文水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意识。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昆明中心城区和晋宁区(东城和南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区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等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要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落实到基本地块;城市水系、排水防涝、水污染防治、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控制指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根据汇水分区,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原则,组织编制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指标要求,并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项目所属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控规确定的海绵城市管控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过程中落实相应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海绵型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内容,纳入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中,并依据法定控规的相应要求核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建设项目条件提出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措施说明,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同期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三)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应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建设技术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增强公园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为滞蓄和净化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要求统筹有序进行提升改造。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建设,应当重点加强城区易涝点整治和雨水管渠、泵站、雨水调蓄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实施城市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改造,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水系整治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实施河道生态修复,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保护现有湿地,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城市河道水系输排水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纳入海绵型改造的项目,以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的投资应由相应的实施主体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或水污染防治等投融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指导、督促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海绵设施同期配套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或者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查或备案情况。

  城市道路与广场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对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应当有海绵设施设计专项审查的内容。

  城市公园与绿地工程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编制海绵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计专篇或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海绵设施建设专项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方案应满足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列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排水设施、防洪排涝、河道水系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海绵设施专项设计纳入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查。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五条 市滇池管理局和县(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在进行排水技术审查时,应当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及区域雨水排放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海绵设施的设计、监理或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立海绵城市动态监测考核及一体化管控平台,对入滇河道断面、地下水和区域管网排放口的水量、水质以及降水等进行监测,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主体工程项目统一验收;新建建筑与小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后应当纳入新建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等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对配套建成的海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新建海绵设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既有项目海绵设施提升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与海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升改造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在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滇池管理、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设施建设相关验收材料作为必要的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和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城市道路与广场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广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城市公园与绿地市政工程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移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广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负责城市道路与广场管养的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公园与绿地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园绿地的实际权属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以上项目中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由海绵城市PPP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期满后,海绵设施移交相关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废除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在海绵设施上或者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损坏设施或者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应当按照设施原有功能及时修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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